房财经网 6月19日,新城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苏州中院(2023)苏05民终 3366号民事裁定书。
苏州中院裁定,上诉人支金高向苏州中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支金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4,300元,减半收取为 252,150 元,由支金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悉,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30%、29%、31%股权,分别转让给自然人沈银龙、陆志文、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平梅军。
2014 年8月27日,平梅军将所持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所持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分别持有苏州金世纪61%、29%、10%股权,为经工商登记的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
后新城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以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后支金高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将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立即返还持有的第三人苏州金世纪的股权;判令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及第三人协助办理第三人苏州金世纪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22年12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及被告共同承担。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新城控股表示,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其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发生后续诉讼,将对案件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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