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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子公司股权纠纷案,获江苏省高院受理

房财经 ·

2023/03/07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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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财经网 3月7日,新城控股发布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新城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因不服2021年11月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苏州新城的诉求为,请求撤销(2021)苏05民终388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支金高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据悉,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后者100%股权。

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分别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29%、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陆志文、朱磊。同年7月21日,支金高将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

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上述股权转让给王雁平。同年10月20日,朱磊将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

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

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6亿元,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

苏州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苏州新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2021年10月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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