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财经讯 8月2日,阳光城(000671.SZ)收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阳光城2020年12月3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阳光城的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拟自2020年12月30日起12个月内增持阳光城股份不少于阳光城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以下简称“增持计划”)。阳光城2022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显示,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上述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合计增持阳光城股份23,962,100股,占阳光城总股本的0.58%,与增持计划中披露的最低增持数量存在较大差距。
深交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希望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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