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讯 6月23日,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1则开庭公告,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被告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其森。执行法院为上海市金融法院。
2018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红御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3185002),约定:被告红御公司向原告借款不超过7亿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借款用途为泰禾大厦项目建设,第一至第二个提款年度贷款年利率为7%,第三至第五个提款年度贷款年利率为8%,按季结息,逾期利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9,918,696.25元;
二、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期内利息人民币30,784,065.54元、截至2021年1月28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02,780.26元以及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39,918,69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四、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其森对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其森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可以依法与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沪(2018)静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项下不动产(坐落及不动产单元号以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第一项至第三项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若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可以依法与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编号为XXXXXX0044的股权出质登记所载明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第一项至第三项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泰禾集团创建于1996年,2010年于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32.SZ)。截至4月29日休市,泰禾集团(000732.SZ)报1.88元/股,涨2.73%,总市值46.79亿元。泰禾集团涉司法案件835起,有失信记录13条,未履行数量13条;有被执行人记录29条,被执行总金额1679676.74万元;有限制高消费记录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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