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网 11月28日,全筑股份发布了重整计划(草案)公告。
全筑股份将以重整计划之日总股本为基数(扣除拟注销的库存股),按不超过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全筑转债仍未停止转股,最终转增股数将可能根据届时总股本进行调整,转增股数不超过转增股数上限。
根据方案转增的全筑股份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5.626亿股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现金对价为7.10亿元;剩余的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
公告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担保财产评估市场价值为限;若担保财产评估市场价值低于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大于评估市场价值的部分将依法转入普通债权并按普通债权进行调整与受偿。
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部分债权按照如下方式获得清偿:
现金方式进行清偿。债权总额的30%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债权,现金清偿金额为1,000万元与其债权金额的孰小值;债权总额的30%大于1,0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债权,现金清偿金额为债权总额的30%。
每户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扣除前述现金清偿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即留债本金),将通过留债方式清偿,留债期间担保物的抵质押不变。留债的具体安排为:留债期限自本方案获得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留债期限内,留债利息以尚未清偿的留债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 6%计算单利。留债利息自本方案获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之日的次日起,开始按日计算。
结息日和还款日为2024年至2026年每个自然年的12月20日。结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第一、第二个还款日归还留债本金的 30%,最后一个还款日归还留债本金的40%。
留债期间,原有的全筑股份抵质押担保继续存续。在全筑股份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权利,原担保物权人应注销抵质押登记。
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的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对其他抵质押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方案影响;留债期间,全筑股份应严格按照本重整计划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在此前提下,虽有前述规定,债权人不在留债期间向其债权所涉其他主债务人、担保人或连带债务人追偿。
全筑股份可于2024年4月1日之后(含当日),提前归还届时尚未清偿的留债本金,及届时已产生但未付的留债利息(届时产生的留债利息以年化利率 6%计算单利、按日计算),全筑股份选择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为免疑义,全筑股份可根据本方案,向某一家或多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知提前还款,而无需同时向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知提前还款。
此外,职工债权和税收社保债权,将全额以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按照如下方式获得清偿:
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现金清偿小额普通债权金额以下部分(含本数)全额现金清偿(现金清偿小额普通债权金额不低于5万元,将于全筑转债最后转股日之后、根据全筑转债转股情况在进行更新计算的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
在超过现金清偿小额普通债权金额(不含本数)以上部分,将以非现金方式清偿,其中一部分将以全筑股份转增股票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为6元/股(如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侧数字后的股数为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占以非现金方式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比例,将不低于50%且最高不超过70%(以全筑转债转股情况为准)。
在以现金方式清偿及全筑股份转增股票清偿后,仍有剩余的,该部分剩余债权全部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全筑股份将以全筑股份资产设立信托计划,并分配信托受益权给债权人,每户普通债权人每 1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债权人在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后,实际已受偿债权金额应按照其根据信托计划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确认。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公告称,根据“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结合全筑股份于11月13日被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全筑转债”的最后交易日为11月28日,且12月13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全筑转债将停止转股,期限届满后仍未转股的全筑转债持有人,将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全筑股份重整,按照上述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此外,将暂缓确认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及暂缓确认的债权金额提存偿债资源,在债权经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或管理人审核认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受偿。
未申报债权在本方案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相应的偿债资源将根据债权性质、账面记载金额或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等因素予以预留,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全筑股份负责审查,在本方案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受偿。
草案称,本重整计划通过实现全筑股份财产价值最大化,依法保障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已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重整完成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有效清偿,全筑股份的财务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善,在减轻债务负担的同时,可以有效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全筑股份可以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全筑股份持有的部分中国恒大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同时恒大集团的应收款回款情况出现大面积恶化,导致其面临较为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对部分合作方的工程款、建材公司的货款等未能进行及时偿付。
同时,部分恒大集团票据持有人以票据追索权纠纷、合同纠纷等为由,提起了对全筑股份诉讼/仲裁,导致其陆续出现大量被诉案件。
因全筑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于今年5月19日决定受理对全筑股份的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全筑股份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11月1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全筑股份重整,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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